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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决定:呼格吉勒图家人将获200余万元国家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5-01-06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内蒙古高院决定:呼格吉勒图家人获200余万元国家赔偿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并于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

注: 本案时间轴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0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