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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在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走在连云港市前列

发布日期:2013-04-28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是《物权法》对于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并未有明确规定,对于质权及留置权的实现,甚至未明确质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为了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明确法定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了此方面的内容,包括第196条和第197条两条,以求与《物权法》相关规定衔接,充分发挥担保物权的效用。

    修改过的《民事诉讼法》公布后,我所积极组织律师学习,就亮点内容进行重点把握,这为我所律师顺利办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打下了基础。

    2013年3月份,我市某国有大型银行有几笔贷款需要委托律师追偿。我所律师唐浩、孙振政接受委托后,全面、细致地阅读案卷材料,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经分析,目前需要首先起诉的两笔贷款,借款人、保证人皆无偿债能力,唯一能实现委托人债权的财产是抵押人的抵押房产。如按普通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其中要涉及送达、一审二审程序,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较高。故唐律师、孙律师建议委托人采取特别程序实现抵押权,并向委托人详细解释了该程序。

诉讼策略定好后,唐律师、孙律师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起草申请书,赶在新浦区法院下午上班之前赶至立案庭,将相关材料递交立案法官。立案法官审慎地审查了立案材料后,最终同意受理,并将案件分至民二庭具体办理。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唐律师、孙律师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提供相关材料供法官参考。

最终,2013年4月12日,我所律师在第一时间接到了新浦区法院的三份裁定,距离法院正式立案时间不足一个月!委托人可凭此裁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权周期大大缩短。

目前,就该三份裁定,我所律师已向新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接受委托人指示,向灌云县法院递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灌云县法院表示同意立案。

我所合伙人邵立波律师,在接受某国有投资担保公司的委托后,同样选择特别程序以实现抵押反担保权利,目前新浦区法院已完成审查,裁定将在近期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