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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曹立志受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旁听评议孙某涉嫌销售伪造注册商标罪案

发布日期:2014-12-17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2014年12月11日,上午9:00,在我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孙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本案依法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忻越(审判长)、林龙、李红梅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邀请我所主任曹立志律师等多名市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我所主任曹立志律师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律师角度提出了包括1、检察机关的案卷均有扫描件,可否在庭审时将案卷材料扫描件用投影仪投影到现场;2、公安民警是否可以出庭作证等在内的多项建议。 

    案件简介: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2013年5月至9月间,多次通过相关渠道从一南京人处购买假冒洋河系列海之蓝、天之蓝等白酒用于销售。同年九月和十月份,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住处查获未及销售的白酒数十箱,假烟数十条。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买并用于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孙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属于犯罪未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