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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开展‘民诉调查令实施规则’调研,我所主任曹立志受邀参加

发布日期:2015-03-29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省律协开展‘民诉调查令实施规则’调研,我所主任曹立志受邀参加

    318日,针对《江苏省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规则(草案)》在具体办案实践过程中的实施情况,省律协到我市开展以《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有关情况》为议题的调研活动,在我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室召开调研座谈会,我所主任曹立志受邀参加调研座谈会。

 
 
附:《江苏省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规则(草案)》(红色部分为曹律师建议)

意义: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官没时间做,但是律师没权利做的工作,此规则实践必将推动法律共同体的合作配合,也将节约大量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及律师对法院的不满。

江苏省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规则(草案)

建议:应联合省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共同发文。

第一条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增加“与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增加“彰显律师自身在诉讼中的身份与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庭前程序的意见(一)》(省院自身规范性文件不易作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取得需要的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或人民法院认为可授权诉讼代理律师收集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时,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建议:财产保全过程中的调查令申请:即诉讼保全经常查符合条件的,诉讼保全符合条件的,经申请可对被保全人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如银行账户,证券基金账户的等)有利于保障案件的执行与调节,大大减少规避执行的情形。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审理和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调查令载明的待调查证据应当与案件所需待证事实相关。

建议:立案时的信息,如婚姻关系等。

起诉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递交起诉书及有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人民法院受理(建议:增加“案件”)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建议:增加“七日”)前提出。第二审和再审程序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

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法院判决(建议:将“法院判决”修改为“法院、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四条  申请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信息、账户流水明细等档案材料、证券账户信息、证券交易明细等档案材料、房产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材料

(建议:将“材料”去掉,增加“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如:通话记录、车辆船舶登记材料、证券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是否可以包括其他大宗商品交易明细,期货交易明细等等”)

 

第五条  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或出庭证;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的线索等。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详细列明,仅载明“与案情相关资料”的,法院可直接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申请后,由(建议:增加“立案庭”)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建议:与第三条存在矛盾之处)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不予签发调查令:

1、当事人在案件受理之前提出的申请;

2、涉及国家秘密;

3、涉及商业秘密(建议:增加“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案情需要的除外”)

4、涉及个人隐私(建议:增加“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属案情需要的除外”)

5、与案件审理无关的证据;

6、证据不为被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或控制或其没有提供或协助的义务;

7、其它不宜由诉讼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人民法院决定发放调查令的,由             签发建议:此处空白处填“立案庭、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并应统一编号。决定不发放的,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申请人,建议:去掉“并”说明理由建议:增加“与依据一并计入笔录”建议:“如对方律师申请调查,也应准许”。(目的是避免申请调查令的律师选择性的调查)

 

第七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编号;

2、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3、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4、证据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5、代理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6、调查证据的范围;

7、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8、调查令签发的日期和院印建议:增加“及法官的联系方式”

  建议:增加“9、法律依据与被调查单位的义务及法律后果。”

调查令的样式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调查证据的范围应当具体明确,调查令仅载明“与案情相关资料”的,证据持有人可拒绝提供证据。

 

第八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案情的繁简建议:增加“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地域距离等”确定,一般应为五至十五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调查令期限届满的,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第九条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建议:增加“律师”执业证建议:增加“律师事务所公章(函告被调查单位某律师是本所的执业律师以及本所地址及监管部门电话等)”相关证件。

   建议:增加“律师”调查取证后,建议:增加“应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七日内”五日内建议:去掉“五日内”,增加“应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届满七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者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向人民法院缴存入卷。

持调查令调查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十条  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令调查的内容提供有关证据,并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  

证据持有人认为所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而不便向当事人提供的,应当向调查令签发法院书面申明理由。调查令签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调查令,由法院依职权调取所需证据。调查令签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所调取的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持有人必须按调查令提供证据。

证据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调查令或妨碍持令人调查取证的,由法院责令限期履行协助义务。仍拒绝执行调查令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其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1、伪造、变造调查令的;

2、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收集的证据的;

3、擅自披露、散布、泄露持令获取的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不愿泄露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4、利用持令获取的证据,以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或者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等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5、向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或者证据材料的。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